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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中训诫 写好不起诉的“后半篇文章”

【字号:    】        时间:2022-07-26      

   通讯员(李欣林)为进一步写好不起诉的“后半篇文章”,近日,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对2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,案件承办人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三百七十三条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,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,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”的规定,集中对3名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进行集中训诫,十堰市人民监督员张跃荣、律师代表受邀参加会议。

 


  训诫会上,检察官对3名被不起诉人宣布了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,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和训诫教育。3名被不起诉人深刻认识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,作出了深刻的忏悔发言。 

 

  “经过这次教训,我现在深刻认识到打架的危害性,我会吸取教训,珍惜检察院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,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。”这是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检察官作出的承诺。 

  相对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和逃避了处罚。此次训诫活动让行为人在思想上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,同时也是一次集中的法律宣传,让行为人及其他旁听人员熟悉法律、内心里敬畏法律。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逐渐形成“类案集中训诫”的模式,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,更有效地提高了办案质效,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