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保基金是群众的“看病钱”“救命钱”,可现实中,部分侵权方、用工人员为少掏医药费,一句口头授意,让伤者隐瞒真实受伤经过,虚构意外情形使用医保结算。不少当事人以为只是结算上的变通,后续再协商赔偿便无伤大雅,殊不知这般侥幸之举已然触碰法律红线。近日,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两起医保诈骗案件,五名涉案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,主动退缴全部涉案医保基金、自愿认罪认罚,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。
罗某骑摩托车途经道路,被秦某砍伐倒下的树木砸伤右手,按照法律规定,全部医疗费用本应由秦某承担。为减少开支,秦某和罗某夫妇私下商议,使用罗某医保卡住院,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再由秦某支付。入院后,罗某夫妇、秦某三人向医院虚构叔侄关系,谎称罗某系干活时意外受伤。罗某住院三十天,医疗总花费一万四千余元,其中医保基金报销一万一千三百余元。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破裂,罗某将秦某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民事侵权案件时,察觉该案存在虚构伤情报销医保的疑点,遂将线索移送医保部门,继而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到案后,罗某将违法套取的一万一千三百余元医保基金全额退还医保局。检察机关审查认定,罗某夫妇、秦某以虚构受伤原因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考虑到三人具有自首、全额退赔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且犯罪情节轻微,遂依法对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无独有偶,建筑工人刘某在工地施工时,从装载机滑落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,属于工伤。工地承包人吴某为减轻自身赔付压力,叮嘱刘某:“你和医院说是自己走路不小心摔伤的,走医保报销,剩下的医药费我承担。”刘某依照授意隐瞒工伤事实,住院总费用八千余元,医保基金报销了五千余元。因后续赔偿未达成一致,刘某将用工方及吴某起诉至法院。
法院在劳务纠纷审理中发现骗保线索,经医保部门核查后移交公安立案。刘某到案后,全额退回骗取的五千余元医保基金。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,吴某、刘某共同隐瞒工伤真相,套取国家医保基金,构成诈骗罪,综合全案情节,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两起案件虽然事发场景不同,但违法方式却如出一辙。本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支出,却通过双方虚构受伤经过,骗取医保基金报销。
办案检察官介绍,这类情形在人身损害、工地务工受伤事件中时有发生。受害人和侵权人、包工头往往出于熟人情面、想要减少经济支出的考量,一拍即合编造受伤说辞。但医保有着明确的报销边界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条规定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,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、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、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。两起案件中涉案医疗费用依法属于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范畴,本就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之列。行为人为获取医保报销,故意虚构受伤原因,骗取国家医保基金,当涉案金额达到入罪标准,就会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。即便当事人事后完成退赔、双方达成民事赔偿,也不能否定此前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骗取公共基金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。
一句随口的假话,看似能省下眼前的开销,却会给自身埋下法律隐患。检察官提醒,遭遇他人伤害、务工受伤之后,第一要务是固定事故发生的证据,通过合法途径向责任方主张全部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,而不是配合对方编织谎言。任何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、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,都会受到法律追究。
守护医保基金安全,人人有责。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,自觉抵制骗保行为,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。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
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:(一)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(二)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;(三)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;(四)在境外就医的。
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,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,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,有权向第三人追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六十六条 【诈骗罪】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